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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拿大專利申請介紹

發布日期:2020-10-21  瀏覽次數:0

一、加拿大專利制度簡介

加拿大現行《專利法》為1985年版,1987年11月19日對其進行再次修訂,實行早期公開,延遲審查制。

加拿大專利法長期以來受美國專利法體系影響,第一部專利法制定于1824年,實行先“發明制”和完全審查制。

加拿大工業品外觀設計單獨立法給予保護,第一部法始于1879年;1952年《工業外觀設計法》全面修改,以注冊證書形式予以保護;近年來,工業品外觀設計法再次修改,現行法為1985年版。

加拿大是巴黎公約成員國,也是 PCT 專利合作條約成員國,故國外企業和個人可以通過巴黎公約和PCT(專利合作條約)途徑在加拿大申請專利。

加拿大知識產權局(CIPO)隸屬加拿大工業部,負責加拿大的發明專利、商標、版權、外觀設計和集成電路布圖申請的管理和審批工作。

二、加拿大專利類型及申請流程介紹

加拿大專利類型與美國一樣,包括發明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兩種類型。根據加拿大《專利法》,發明專利采用實質審查制,保護時間為20年,從申請日開始算,外觀設計專利采用實質審查制度,工業外觀設計需要經過審查員的審查才能注冊。現行法規定工業設計權的保護期限為自注冊日起10年。加拿大《專利法》僅對發明進行專利保護,未設置實用新型保護制度。

1. 發明專利

1)發明專利概念和說明

加拿大«專利法»確定了在加拿大申請和獲得一項專利的必要條件及審批程序。專利法規定申請專利的內容必須是發明,該發明必須是全新和實用的,而且有創造性。一項發明可以是任何全新而可用的技藝、加工程序、機器、制造產品、材料的合成物,或屬于上述任何種類的改進產品。

在加拿大獲得專利必須符合一定的要求和規定,類似中國專利的三性:

首先,專利必須是全新的,即新穎性。其二,專利涉及的發明內容必須實用,即實用性。這意味著它必須可以使用并且具有工業價值。第三,一項發明必須是被發明的,而不是科學發現。

2)發明專利的申請流程

在加拿大,與大多數國家一樣,發明專利需要實質審查,即對技術方案的新穎性、創造性進行審查。

3)發明專利需要準備的材料

A.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、地址、國籍;

B. 發明人姓名、地址、國籍;

C. 優先權信息(如果要求優先權);

D. 完整英文說明書,包括摘要、權利要求書、說明書正文、附圖(如果有)、序列表(如果有)等。

PCT 國際申請進入加拿大國家階段時,提供 PCT 申請說明書或 PCT 公開說明書。如果 PCT 申請國際階段對說明書做了修改,或進入加拿大國家階段時需要對說明書進行修改,應提供相應修改文件。

E. 小企業聲明(Small Entity Declaration)(申請人滿足加拿大有關小企業規定時使用, 官費減半);小企業是指員工人數為 50 人及以下的企業,或大學或大專院校。小企業聲明由申請人或委托的代理機構簽字。小企業聲明可以在新申請時遞交,也可后交,但只要遞交了小企業聲明,才能享受小企業官費減半優惠。

F.有權獲得專利權的聲明(Entitlement Declaration)(Statement and declaration)根據加拿大專利法,申請人需要遞交有權作為該專利申請的申請人的聲明。該聲明文件可以注明申請人是發明人,或申請人與發明人之間發生的轉讓,許可,合并、繼承、捐贈,或申請人與發明人為雇傭關系等。該文件必須于加拿大申請日起三個月內遞交。如果沒有及時遞交,官方將發出補正通知,要求通知日起三個月內補交,并且要繳納額外費用。

G.委托代理機構:在加拿大沒有固定居所或辦公場所的申請人,需要委托當地代理機構辦理專利申請。

2. 外觀設計專利

1) 外觀設計專利概念和說明

加拿大《工業外觀設計法》規定,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、圖案或裝飾以及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制品的新設計。現行法規定工業設計權的保護期限為自注冊日起10年。

2)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流程

加拿大CIPO對工業外觀設計專利進行實質性審查。

3)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需要準備的材料

A.需要提供正六面視圖和立體圖;

B.對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,包括產品名稱,用途,設計要點等;

C.由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專利申請委托書(無需公證或者認證);

D.申請人名稱,申請人地址、發明人姓名、發明人地址等英文信息。

三、不能申請專利的主題

加拿大《專利法》規定,對違反法律、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,不授予專利權。對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,并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,不授予專利權。

根據加拿大《專利法》,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:

(一)科學發現;

(二)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;

(三)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;

(四)動物和植物品種;

(五)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;

(六)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、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。

對前款第(四)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,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。

此外,以下兩項在加拿大不能申請專利:

(一) 軟件程序;

(二) 商業方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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